一、损坏图书及期刊
1.书刊封面、扉页、封底等被污损、不影响正文阅读的:中文书刊按书价的20%赔偿,外文书刊按书价的30%赔偿。
2.书刊正文被污损,可赔偿同版本书刊,并按书价的10%交纳书刊加工费;不能赔偿原书刊的:中文书刊按书价的2倍赔偿,外文书刊按书价的3倍赔偿。
3、恶意剪裁、撕毁书页,按书价的5倍予以赔偿。
4、有意损坏书标、条码或将其“移花接木”者,按书价的5倍予以赔偿。
二、丢失图书及期刊
1、丢失图书,可赔偿同版本原书,并按书价的10%交纳书刊加工费;不能赔偿原书刊的:1990年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书价的5倍赔偿;1990年后开始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书价的3倍赔偿;外文图书按书价的6倍赔偿。
2、丢失期刊,可赔偿同名同期刊物;不能赔偿刊物的:合订本按全册书价的3倍赔偿,单本期刊按全册书价赔偿。
3、珍贵、绝版书刊污损与丢失的赔偿,视其价值,按5—20倍赔偿。
4、赔款后找到丢失的书刊,十五天内还回者,退还其赔款的90%,十五天以后,不办理退款。
三、超期图书及期刊
1、读者所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未还,须支付逾期使用费。
2、教职工读者借书期限为180天。学生读者借书期限为60天。读者可对所借图书续借一次,期限为30天。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,每天每册0.1元,上限为5元。